为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障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有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流动广告车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在晚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超标的露天娱乐活动。
三、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不得超过或提前施工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审批,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
四、歌舞厅、夜总会等带有强烈噪声的商业经营场所复工复产期间如在中高考期间发现或群众举报有私自营业的歌舞厅和KTV、夜总会等,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生态环境、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高考、中考期间(6月6日至6月9日、6月25日至6月27日)违反上述规定的从重处罚。
六、造成噪声污染,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产生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可拨打城管执法投诉热线57012319或110;对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行为,可拨打环保热线57082534;对产生交通运输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噪声污染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
木兰县公安局
木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