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431
  • 资源
  • 2018-07-31
  • 主动公开
  • 木政规〔2018〕4号
  •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木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8-12-20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内各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木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予以发布,请抓好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实现“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总要求。加强以建筑用石为主的矿业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非金属为主的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力度,为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美丽幸福新木兰”作出贡献。

二、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完成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多渠道引进资金开展铜、铅、锌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新增矿产地2处左右。到2020年,落实省勘查规划区块1处,勘查矿种为地热。通过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程度,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科学调减矿山数量。采矿权数量控制在8个以内。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一步好转。到2020年,实现所有矿山“三废”达标排放,新建和生产矿山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0%以上;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矿山植被恢复率达到80%以上。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四、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六、《规划》由木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政策解读:《木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