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木兰镇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的公告(已废止)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我县的供水基础条件和排水设施能力得到极大改善,为了进一步提高保护水资源、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树立水是生命之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黑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5〕15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对木兰镇内已安装供水计量器具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按照用水量征收,标准为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10元/立方米;未安装供水计量器具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仍采取原标准和方式进行征收。
特此公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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