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号,我县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松花江柳河镇临江村堤段两处“四乱”违建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检查组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水务局、城管局、海事局、电业局、柳河镇政府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依据《黑龙江省总河湖长制一号令》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两处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察,结合此前下达的依法拆除通知和拆除公告要求,向当事人进一步强调了违建拆除具体时间和标准。并明确如果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和附属建筑,恢复原貌,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诉除。
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这两处违建点是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察组2020年在我县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占用松花江主河道,影响正常行洪的违法建筑,是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督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