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兰县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木建罚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木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哈木建罚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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