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卜某某
被申请人:木兰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作出的哈木公(新民)行罚决字〔2024〕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木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哈木公(新民)行罚决字〔2024〕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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