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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木兰县“十四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发表日期: 2021-10-20 来源:木兰县发改局

为确保全县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十四五”期间,全县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实际,切实解决木兰县消防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依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四五”期间,全县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建立社区防火组织机构,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与下一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包括: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责任,公安、应急、教育、民政、市场、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广、卫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要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部门对改扩建、改变用途的建筑工程或小区规划要保证符合消防法律安全要求并符合消防规划。建设、城县供水部门、通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市场、文广、卫健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时应审查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设、规划、设计部门要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从源头上防止隐患产生。定期发布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消防违法使用工程信息,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公安、消防、市场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三)建立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动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利用信息手段,探索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行平台及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远程消防安全监控,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面启动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力争每年按照总数10%的比例递增。

二、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四)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每年春、冬季节,大风天和高火险等级天气,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期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要开展相应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互查。每年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至3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料加工、易燃易爆单位、易燃建筑密集区作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要将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性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符合城县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全面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开展一次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率要达到100%,对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排查率达到100%,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率不应低于50%。对符合立案标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达到100%。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明确批复。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情况。

(六)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十四五期间加强对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逐年递增。

(七)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专家人才库,火灾事故的查清率达到90%,结案率达到100%。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率达到100%。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工作。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强城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调整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城县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要与城县总体规划、城县开发建设同步推进,农村住房砖瓦化,消灭土草房,城镇改造棚户区,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柴草垛限量进入村屯内,村外统一规划堆放,消除火灾隐患。

(九)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十四五”期间,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消防规定,为使发生火警时消防车能及时上水,木兰镇内规划约每1.5㎞2设立一座消防水鹤,规划需设消防水鹤12座,工业园区目前应建设消防上水鹤4座,并按照发展情况相继增加,在给水干管上每100~120m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并有明确标识。其它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上水鹤。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维修养护的费用。

(十)大力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县不低于95%的行政村完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消防安全有所保障。水利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确保消防水源建设同步实施,全面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全县各自然屯至少建设1处消防车专用加水点。结合农村电力网改造工程,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将消防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保障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组织、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居民委员会在各住宅区设立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落实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十四五”期间,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列入教育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活动,加强师资力量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保证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6课时,保证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演练。全县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达到全面普及。成立消防志愿者协会组织。消防公益宣传渠道和形式要不断拓展。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单位、团体积极参与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加强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有效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

(十二)加强消防站建设,增加消防车辆。根据城县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按照“品牌集中、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配套、适当超前”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消防车,不断提高消防车辆的技术含量,实现配置的结构调整。“十四五”期间,建设1处小型消防站,购买1台泡沫消防车,1台高喷消防车,更新现有消防水罐泵浦车,建设一座多功能型室内体能训练馆,提高指战员灭火及抢险救援能力。按照《城县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建设,要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更新换代装备,实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跨越式发展。

(十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相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按照巩固发展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火装备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标准执行。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通知》要求,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具有行政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专职消防队等管理机构与其签订。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城乡消防一体化协调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办法》(黑财行〔2012〕66号)的要求,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编制部门应将其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骨干人员可核定为事业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证现有农村专职消防队建制,巩固发展民办消防队。新兴工业集中区、开发区,要积极投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单位、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未设地方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乡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十四)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要贯彻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加大消防队伍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指战员生活条件,提高指战员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队伍的高度稳定。

(十五)确保城县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政府要对城县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实行计划单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县发展需要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十六)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供给渠道。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尝试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六、从严治警,提高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过硬的消防队伍。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和谐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消防队伍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和方法,努力实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化、知识化、科学化。加强典型培养与交流,抓好基层,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队伍防、灭火工作水平。

(十八)开展岗位练兵,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消防队伍全员岗位练兵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岗位资格制度,强化在职培训,提高队伍管理能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坚持从实战出发,开展队伍远程教育培训和网上岗位练兵,加强指战员基本功训练,强化“六熟悉”训练,强化特勤专业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建立火灾和抢险救援行动应急联动机制,创新体能、技能、合成训练手段,及时调整灭火作战预案,提升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科学性与实用性,提高消防队伍应对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能力。全县灭火救援预案、各类特殊火灾扑救预案和灾害事故处置预案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应实际作战的需要。

(十九)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消防行业良好形象。消防部门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监督与服务并举。根据形势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发挥消防部门的主力军作用。要大力提倡和开展树消防队伍新风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鼓舞队伍士气,构建和谐消防队伍。

木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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