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一老一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木兰县“一老一小”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木兰县“一老一小”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木兰县“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统筹推进“一老一小”相关工作开展,加快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提高全 县“一老一小”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为尽快建立我县“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一老一小”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一老”工作,卫健部门牵头负责“一小”工作,通过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一方面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大力推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逐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专业化、社会化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婴 幼儿照护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养老服务领域
1.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健全与低保制度相衔接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高龄补贴、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惠及失能、半失能老人。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对有去世的低保、特困老年人,免除其基本殡 葬服务费用,还免费提供一次性普通纸棺、一个普通骨灰盒。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建服务队伍,对特殊并需要生活照料的救济对象老人、独居老人、特困家庭老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人等,依照特定评估程序提供数额不等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自费购买服务。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区生活照料服务。对高龄和不能自理生活的老人,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务; 对救济对象、特困、独居、高龄和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特殊老人,提供低保救助、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服务、互助服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服务;为低龄、健康老人,特别是“空巢”家庭老人提 供文体娱乐、医疗保健、家务料理等社区服务,并鼓励支持他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辅助性服务,积极协 助和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
职能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家庭成员进行护理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和指导,提供方便家庭照料使用的设施。通过帮助家庭成员来满足老年人在家庭的照料需求,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功能。有效利用、整合现有社区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服务作用。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设置养老服务窗口;有条件的社区要为老年人开设日托、上门照料、送餐、陪护等服务项目,强化文娱、保健等服务功能,并搭建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义务工作基地。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 号)文件要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充分利用闲置房屋改建居家社区养老(助残)设施,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聚焦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匹配、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民政局、财政局)
3.促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 构内设医务室实行备案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 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发挥医疗机构优势向养老服 务延伸,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增设老年病床。(责任单位:卫健局、医保局)
4.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对养老机构的合法化、规范化进行强力监督和约束,重点针对收费是否合理,饮食是否安全、消防是否合格、人身是否有保障进行 全面监管。(牵头单位: 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消防 救援大队)
5.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创办养老机构,积极落实优惠政策,不断加快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在用地用房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 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
6.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指导体系。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法律关于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的相关规定,支持脱产照护婴 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场所 母婴设施建设,为女性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加强社会宣传, 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增 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和婴幼儿健康管理。(牵头单位:卫健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人社局、总工会、县妇联、卫生健康局、文旅局)
7.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探索发展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县妇联)
8.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政策支持体系。一是财政税费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二是土地保 障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 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牵头单位: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9.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实施属地备案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登记机 关应当及时将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 息共享交换平台。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托育 机构是婴幼儿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 准和管理规范,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实施封闭管理。建 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相关失职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营商环境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全局意识。由发改局牵头,会同民政局、卫健局共同推进“一老一小”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意识,统一思想、整合资源、步调协调,充分认识落实“一老一小”领域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四个自信”,强化责任担当。相关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立任务台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具体举措,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坚持稳步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养老托育领域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高质量和效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工作落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形成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养老领域、婴幼儿照护领域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针对相关领域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发展。应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考核和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定期检查重点工作进度质量,确保养老托育工作落到实处。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木兰县一老一小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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