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307
  • 养老
  • 2018-10-30
  • 主动公开
  • 木政办规〔2018〕16号
  •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取缔非法经营养老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8-12-20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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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木兰县取缔非法经营养老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木兰县取缔非法经营养老场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确保入住老人安全,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18〕17号)、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转发黑民函〔2018〕17号的通知》(哈民政发〔2018〕1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力求完善的服务理念,坚持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行动迅速的指导方针,坚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一院一策的工作策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做好非法经营养老场所取缔工作。

二、目标任务

牢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坚持大检查与专项治理、打非治违、督导检查、追责问责有机结合,从严查隐患、从严监管、从严督查、从严整治、从严惩处,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做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让养老场所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的安心、静心、舒心,健康长寿地安享幸福晚年。

三、实施步骤

一是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31日)由民政局负责牵头梳理问题清单,提出解决方案,环保局负责是否具备环保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是否具备办理食品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据消防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不合格的养老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关停意见并下达关停通知,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负责查寻老人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落实属地管理,木兰镇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必须到场并积极协调各项工作。

二是整改取缔阶段。(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8日)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有条件整改到位的予以发证,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取缔。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木兰镇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通知非法经营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家属当天接回老人或派车将老人送回,如果老人想入住老年公寓,民政部门可以介绍合格老年公寓入住,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负责取缔非法经营老年公寓治安问题,如经营者其亲属煽动闹事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处,入住老人家属不配合取缔工作的由属地政府和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做好思想工作,宣传讲解入住非法经营的养老场所的危害性,入住老人不配合取缔工作的由其家属规劝搬离非法经营的养老场所,入住老人家属联系不上的,暂时由民政负责指定养老场所入住,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负责尽快查找联系老人亲属,联系到老人亲属后由其亲属决定是否继续入住指定合格养老场所或回家居住。120救护车全程跟随清理取缔小组,防止老人突发疾病,待妥善安置好在院老人后,公安消防部门对非法经营的养老场所予以关停(贴封条)。

三是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30日)清理取缔后,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木兰镇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法经营的养老场所反弹重新经营。

四、领导组织

为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决定成立非法经营养老场所清理取缔小组。

组长:詹德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忠辉(县民政局局长)

崔利波(县政府办副主任)

单武(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蕾(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张亚文(木兰镇政府副镇长)

高超(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刘永志(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大队长)

陈立国(木兰镇第一派出所所长)

韩冰(木兰镇第二派出所所长)

徐晓林(卫生局副局长)

王利民(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书记)

伊才智(环保局监察队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木兰县取缔非法经营养老场所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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