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9-00183
  • 创业 贷款
  • 2019-06-10
  • 主动公开
  • 木政规〔2019〕4号
  •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9-12-23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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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内各中省直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兰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木兰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就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6〕2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黑财际金〔2019〕2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木兰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使人民群众实现创业、促进就业,为全县经济能够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帮助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各类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筹资金、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把促进成功创业,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我们奋斗的工作目标。

三、发放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3.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4.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贷款条件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

(2)具有木兰县户口并在户籍地常住的;

(3)经营项目地点在木兰县境内的;

(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5)从事服务、商贸、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的,要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并能保证其项目基本经营的需要;

(6)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养吧等行业除外)。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要求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应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

(2)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

(4)对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并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70%以上,可视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

(三)个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18年3月27日起到2018年11月15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贷款利率(年)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的贷款利率(年)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

4.除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以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省级和县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由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

50%。

高校在校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由县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县级财政自行承担贴息资金。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级予全额贴息;由县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县财政自行承担贴息资金。

(四)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贴息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以外,个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全额贴息;由县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县财政全额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由县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和县级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予全额贴息;由县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县财政全额贴息。

对所有展期和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限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及程序

(一)贷款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的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书面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下岗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军人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正规高等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

(4)本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行为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反担保人证明,出具反担保人户口、身份证及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并签署意见的原件);

(6)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提供贷款提供的材料;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证明》(被吸纳人的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

(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企业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8)通过年审的贷款卡复印件;

(9)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10)抵、质押贷款提供权属说明;

(11)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单位需提供以上4至9项资料;

(12)连续两期纳税凭证复印件;

(13)银行和担保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需提供的材料;

(1)合伙人的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2)合伙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3)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

(4)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人身份及工资收入证明;

(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程序

1.从事个体经营贷款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经营项目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由推荐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和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劳动就业部门对贷款人调查核实后提请到县小额担保中心,并提出推荐意见。

(2)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人所提供的反担保人资料进行认定,并对相关资料以及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审核同意的有关资料转贷款经办银行。

(3)贷款经办银行对贷款人经营项目进一步审核,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发放贷款;对不同意放贷的项目要对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将发放贷款情况反馈给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2.小微企业贷款程序。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需要就业部门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一步审核后,办理贷款手续。

对上述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在手续齐全,申请对象配合的情况下,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工作日。其中,经办银行和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初审2个工作日;就业局对象资格认定1个人工作日;经办银行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现场调查3个工作日;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12个工作日。

五、担保方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小微企业要有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质押(抵、押登记费用自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约定下列人员提供反担保,具有木兰县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国家行政机关的在职公务员(在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无贷款的。

六、奖补政策

1.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贴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当地财政部门可在奖补贴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2.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经办银行和省担保公司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级和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50%、25%和25%.

七、担保基金及贷款总规模

1.鼓励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措施。

对获得市(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取消反担保。

2.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有多个经办银行同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经办银行贷款规模,分别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科学分配担保基金份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3.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4.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银行余额的5倍。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八、创业担保贷款监督管理

1.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2.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拨付。

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县残联、县共青团、县妇联、经办银行,县财政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财政部门、县妇联、县残联、县共青团、县妇联、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规范政策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

九、明确部门职责

1.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平台,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系统查询不到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录入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贷审核,在限额内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按季向当地人民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2.担保机构(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应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3.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等工作,确保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定期对县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人民银行:负责督办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负责贷款人的信用考评等工作。汇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会同农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进行政策宣传和贷款对象推荐工作,制定分解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贷款申请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整理,并与经办银行实行信息共享。

6.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宣传并协调推进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配合人力资源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做好妇女贷款的前期准备、贷款申请和还款保障等各项基础性工作。牵头做好县内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各项规划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有关要求

1.严格目标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职尽责,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按职责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公开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在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

2.优化办事流程。县人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结合实际,最大限度地减少申请人往返路程和时间。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本方案自2019年5月27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方案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结合国家、省政策调整情况和我县政策执行情况,有新文件精神时按新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木兰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木政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文件解读:【图片解读】关于木兰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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