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24020
  • 规范性 文件
  • 2023-08-02
  • 主动公开
  • 木政规〔 2023〕1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3-08-21 来源:木兰县司法局 访问量:
字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 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 202019号)第 六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 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 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发布实施。全面 清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对2018年以前发布的《木兰县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 废止,对《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促进3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 件予以保留。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文件解读: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