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 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 2020〕19号)第 六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 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 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发布实施。全面 清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对2018年以前发布的《木兰县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 废止,对《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促进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 件予以保留。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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