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省水利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省水利厅共有2项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安全等原因,未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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