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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发表日期: 2019-05-08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为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合理诉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有序反映自己的诉求,对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地上访的;

(十)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四)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五)通过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认识到非法信访行为危害性,认错态度较好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广大人民群众要齐心协力,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打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最终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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