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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木兰县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查处移交工作机制

发表日期: 2024-11-13 来源:木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为更严厉在招投标领域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净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木兰县发改局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查处、移交内控工作流程,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积极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在省市转办线索基础上,一是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线索,如政府部门的采购网站,这些网站会及时更新各类公共项目的招标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还有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它集中了大量的招投标资源信息。二是利用商业渠道,像专业的招投标信息服务提供商,它们会收集、整理并推送相关线索;一些行业媒体和杂志也会发布特定行业内的招标预告和资讯。三是认真受理线下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征集关于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线索征集渠道全覆盖。

二、认真受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

接到问题线索后,按照行业部门归属及时进行转办,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通报案件进展,同时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对于积极配合、涉及金额较小、构成违规违纪但构不成违法犯罪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形成案件处理档案,存档备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涉事单位及社会进行通报,同步抄送同级纪检部门。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不良且拒不配合核查的,要上报给同级纪检部门,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办,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打击违法乱纪活动为目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招标投标领域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三、明确查处招标投标案件移送范围

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涉嫌(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四、招标投标案件移送程序

(一)移送办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分管工作负责人审批,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分管工作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二)移送材料。移送案件应当附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招标投标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有关书证、物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五、健全查处招标投标案件协作机制

(一)加强查办协作。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要建立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招标投标项目信息、佐证材料和政策依据等。

(二)建立通报制度。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解决问题,统一执法标准。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案件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招标投标案件行刑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曝光。要加强查处招标投标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招标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依法依规重奖快奖。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监管的良好氛围。要加大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木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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