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人社规〔2023〕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政策措施,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出台了《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经试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5日
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政策措施,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10万元。
(二)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3万元。
(三)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连续发放3年。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时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毕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比对。劳务派遣类申请人需提供派遣单位与在哈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被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双方加盖公章)、派遣单位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服务外包类申请人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在哈企业在哈项目服务外包合作协议、外包项目人员名册和项目在哈承诺书。
四、经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
(1)对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登陆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hrbrsj.org.cn)注册并录入申报信息。或到区、县(市)人社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
(3)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登录“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对已享受政策人员进行核定确认,发生变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上传离职相关材料。
(二)经办机构
(1)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及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逐一核实比对,符合条件的将上述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2)生活补助按季度发放,安家费一次性发放。发放开始时间自经办机构核准通过之日起计算。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确认通过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形成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申请拨付资金,并通知申请单位报送资金往来票据和专项资金承诺书,于下季度首月将申请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资金发放完成后,将审核合格已发放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五、经办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联系电话:0451-84656008。
道里区人才就业服务保障中心地址:道里区新阳路182号3楼,联系电话:0451-84526454。
道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道外区清真寺街60号,联系电话:0451-88375732。
南岗区人才交流和档案中心地址: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前楼209,联系电话:0451-82319699、0451-82727520。
香坊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联草街9号,联系电话:0451-51895796。
平房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平房区新疆大街西路2-1号3楼,联系电话:0451-86509377。
松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松北区松北一路53号,联系电话:0451-87192785。
呼兰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呼兰区公园路20号,联系电话:0451-57330195。
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阿城区金龙路7号,联系电话:0451-53745950。
双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双城区东直路128号,联系电话:0451-53113906。
依兰县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地址:依兰县三姓路16号(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室),联系电话:0451-57223039。
方正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方正县湖北新区滨水大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6011室,联系电话:0451-57116397。
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宾县迎宾路1号,联系电话:0451-57913779。
巴彦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巴彦县甲洲北路50号,联系电话:0451-56910577。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木兰县通江路86号,联系电话:0451-57081987。
通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通河县大通河大街8号,联系电话:0451-57420409。
延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延寿县西同庆街 189号,联系电话:0451-53018270。
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尚志市尚志大街5号,联系电话:0451-56757572。
五常市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地址:五常市亚臣路667号,联系电话:0451-53523001。
六、业务经办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直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对区、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系统培训;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申请;负责对区、县(市)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发放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时拨付给申请单位;每年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做好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政策宣传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率,切实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资金保障。预算年度开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履行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后将资金下达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级补助资金下一年度据实清算。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同级经办机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资金尚未下达以及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解决。
七、相关规定
(一)“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类)。
(二)“全职新引进”是指《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施行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外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的统招博士。
(三)“统招”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选拔考试、依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内统一招录并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
(四)“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取得统招毕业证时间至申报时间5年内。
(五)生活补助每次发放前,各经办机构要通过相关数据平台核实比对申请单位存续情况、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相关信息,合格后予以发放。
(六)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3年期满前解除或社会保险转出的,申请人需按比例将合同期未满月份的安家费退还至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负责返还至经办机构,生活补助发放至劳动关系解除当月。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可由下一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助和安家费,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
(七)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与毕业时间不一致的,以取得毕业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参保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参保证明。
八、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理解和认识《人才新政30条》的重要意义,选派政策能力强、业务素质好的工作人员经办此项业务,配齐、配全相关设备。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严格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单独立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真实性负责,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各类人才来哈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人才新政30条》优惠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人才工作、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围。
九、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23〕2号)、《关于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8号)、《关于2018年高校毕业生申报安家费生活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人社规〔2018〕2号)、《关于印发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20〕6号)同时废止。
(二)2023年9月1日前,按月发放的安家费,按本《细则》规定将剩余额度的安家费一次性补发至申请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
(三)与我市现有其他人才补贴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按原资金渠道和政策规定发放至待遇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