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为完善幼儿园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内容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1.幼儿园法定名称;
2.幼儿园登记类别;
3.幼儿园的详细地址;
4.幼儿园学制与办学规模;
5.教职工配备情况。
(二)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
2.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办园质量
1.幼儿园质量等级(民办园年检情况);
2.幼儿园办学条件。
二、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范围
全县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三、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方式
幼儿园按要求将需要公示基本信息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四、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的要求
1.各幼儿园填报的《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表》必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幼儿园要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未按时备案及公示的学前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幼儿园备案公示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及时在网站上修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