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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木政办发〔2021〕1 号 时效: 已废止

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表日期: 2021-09-23 来源:木兰县民政局 作者:胡艳玲 该信息已被浏览:

各乡(镇)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程序,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现将我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部门服务职能,提升社会救助管理能力,推动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下沉,建立权责一致、流程优化、服务高效、公开透明的社会救助行政审批机制,实现办事不求人,助力木兰振兴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主导下,规范有序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合理有效分离社会救助审批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层级时限。进一步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提高乡镇的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3.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四、工作内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失能半失能以及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由乡镇直接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及动态管理工作。

五、工作方式

(一)加强领导,有序下放。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为加强对全县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纪委监委副主任以及各乡镇(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采取委托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签订“权限下放”委托书。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明确县民政局,各乡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在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和审批及监督工作中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和退出的精准度。

县民政局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上级政策贯彻落实、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信息核对、规范化管理、组织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确保下放审批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乡镇是社会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下放事项的申请、基础信息核对、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及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优化流程,规范程序。

1.申请(主动发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信息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提交省核对平台、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以及县级掌握各部门数据,进行信息核对,并入户走访调查核实,实行一票否决制。

3.受理。经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1)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对申请家庭信息核对的结果及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通过入户核实、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家庭收入财产申报和核对调查表,入户率要达到100%,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中。(2)民主评议。召开民主评议会,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5-9人)对申请家庭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

4.审批。(1)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审批会议。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保障金。(2)将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结果等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照片存档)。(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打印网络审批表、签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保障金发放,采用差额补贴、社会化按月发放。

六、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月25日-3月10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项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明确审批权限下放的相关要求、目标、任务、方法等。

2.业务培训阶段(3月11日-3月19日)。县民政局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做好与上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接,确保信息传输畅通。

3.权限移交阶段(3月20日-3月30日)。经县政府批准,下发《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社会救助一级审批操作流程》,签订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委托书,移交之日起,社会救助审批相关事项及动态管理由乡镇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是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内容,是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改革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程序。

(三)强化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审批工作的顺利衔接。

(四)加强指导监督。县民政局定期对乡镇审批情况、审批档案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审批不走样,质量不下降;对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司法或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   博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会波   县民政局局长

              王振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程绍臣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洪涛   县审计局副局长

              范沛元   县纪委监委副主任

              李景军   木兰镇政府负责人

              马文元   东兴镇政府负责人

              王景玮   新民镇镇长

              梁少成   大贵镇镇长

              李文才   利东镇镇长

              李长海   柳河镇镇长

              孟凡军   吉兴乡乡长

              钟凤龙   建国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救助中心主任李长明兼任。

政策解读:【问答解读】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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