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猎区:指除森工施业区以外的木兰县陆地管辖区
二、禁猎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禁猎对象:国家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黑龙江省重点、一般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如:熊、獐、狍、鹿、野猪、林蛙、野鸡、野鸭等木兰县境内陆生的野生动物。
四、在禁猎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方法对禁猎对象进行捕杀。
五、对科研需要进行的捕猎,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解读机构:木兰县司法局法制办 负责人:王春阁
联系电话:0451-57083231
相关文件:【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