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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2018年度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解读

发表日期: 2018-12-19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木兰县2018年度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解读

工作目标

2018年供暖季前,淘汰木兰镇内供热管网覆盖区内剩余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供暖锅炉,完成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工作内容

1.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

燃煤锅炉改造承接方式为取缔关闭或清洁取暖替代,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按照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签订改造协议。

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区域,按照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尘或者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责任单位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9月30日后,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小锅炉单位,县政府将组织环保、工信、住建、公安、法院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专业法规规定,依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实施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执法查处

对燃煤小锅炉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并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燃煤锅炉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解读机构:木兰县司法局法制办 负责人:王春阁

联系电话:0451-57083231

相关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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