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木兰松花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解读
制定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
湿地公园范围:湿地公园范围为东至江心岛水界,西至镇西村农业区,南至松花江主航道,北至白杨木河大桥,由县政府进行标界立碑。
履行保护职责部门:县林业局、县湿地公园管理局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主要保护措施:
1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划分为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三个功能区。生态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研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以及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2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性、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应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书面征求县湿地公园管理局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划定区域范围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符合湿地公园有关规定,服从湿地公园内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及规定。
4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1.开垦、挖沟、筑坝、堆山;
2.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3.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
4.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
5.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6.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粘鸟、打鸟、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7.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8.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法律责任: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公园管理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县湿地公园管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湿地保护责任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解读机构:木兰县司法局法制办 负责人:王春阁
联系电话:0451-57083231
相关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木兰松花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