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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发表日期: 2018-12-19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木兰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省《方案》,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等11大类20个小类38个品目(详见附件2)。我县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根据省《方案》要求,从2019年开始,免耕播种机品目只补贴4行及以上档次,拖拉机只补贴60马力及以上档次。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以户为单位申报,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种植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提升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总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购机发票(购机时间以发票为准)、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或折、机具实物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登记,并拍摄人机合影。我县在农机总站集中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核验内容做到“见机、见证、见人、见发票、见机具永久铭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补贴资金结算。县农机总站、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乡(镇)政府按照县农机总站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在乡(镇)、村将拟确定的补贴对象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本乡(镇)机具核实情况,确定享受的补贴对象以文件形式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农机总站、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由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快资金兑付进度,缩短购机者申领补贴资金时间周期。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如需退换,需经县农机部门备案,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未经备案的退货行为,视为冒领补贴资金,产销企业与购机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

2018年累加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1.市级累加补贴标准。2018年市级对免耕播种机、玉米穗茎兼收机(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3厘米)、水稻自走式打捆(包)机在国补贴基础上实行1:1累加补贴。同时,对水稻全喂入收获机加装的秸秆切碎抛洒装置,按照每台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县级增加补贴标准。一是县级对市级累加补贴的品目进行增加补贴不超过购机单价的30%,省市县三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机单价的60%。二是按照省市方案和通知的要求,2018年县级应对秸秆还田、离田机具增加补贴。按照市级离田还田机具报表内容,我们确定补贴品目为:搂草机、抓草机、压捆(打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缺口圆盘耙、翻转犁、青饲料收获机、半喂入水稻收获机、深松机等。县级增加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机单价的30%,国补、县补两级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机单价的60%。

申报材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带以下材料到农机总申报:1、购机发票,2、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3、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的卡(存折),4、户口簿复印件,5、机具实物,6、拍摄人机合影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登记。

时间安排

2018年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申报受理2018年1月至9月份购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

第二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标点符号)缺少成对,申报2018受理年1月至11份期间购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

2019-2020年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20日-31日,申报受理1-3月份期间购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

第二阶段6月20日-30日,申报受理1-6月份期间购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

第三阶段10月20日-31日,申报受理1-10月份期间购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

结算时间

每个时间段农机部门对申报的农机具进行逐台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县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附件2:

附件3:

黑龙江省2018-2020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0个小类3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只含水田搅浆平地机)

1.1.3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带深松功能)

1.2.3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4行及以上)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2行及以上)

2.2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4行及以上)

2.2.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3.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自走式喷杆喷雾机(5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行及以上)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行及以上)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行及以上)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搂草机

4.4.2打(压)捆机

4.4.3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剥壳(去皮)机械

6.1.1玉米剥皮机(只含鲜食玉米剥皮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清粪机

8.2.2粪污固液分离机

9.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9.1废弃物处理设备

9.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动力机械

10.1拖拉机

10.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45马力及以上)

10.1.2履带式拖拉机(100马力及以上)

11.其他机械

11.1养蜂设备

11.1.1养蜂平台

11.2其他机械

11.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解读机构:木兰县司法局法制办 负责人:王春阁

联系电话:0451-57083231

相关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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