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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7章63条,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营商环境
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公用企业
包括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
部门
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工作人员
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政务环境
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职责;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改进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等作出规定;降低要素成本,对纳税服务、保护小微投资者、获得信贷、办理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等作出规定。
不可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不得拒绝
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一网通办
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实行“一网通办”。
网上受理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三日内公开
创新创业、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责任制
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公示
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不得变相恢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不得重复认定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不得收费
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风险补偿
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人才引进
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土地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用地评估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市场环境
《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针对“新官如何理旧账”“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引导式规范;明确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市场监管、维护生产经营场所秩序作出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对招投标、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作出规定。
新官理旧账
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
亲清政商关系
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信息共享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金融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法治环境
对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刀切”式的执法,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明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规范司法机关行为,优化司法环境。
不溯及既往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擅自检查
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
公开检查信息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法律服务
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监督保障
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工作方式;规定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定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完善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反馈回访;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针对实际问题,明确列举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特邀监督员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公开曝光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
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运用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方式。
奖励举报人
举报经查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为投诉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