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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木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0-11-18 来源:木兰县营商局 作者:胡艳玲 该信息已被浏览:

木环组发〔2019〕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木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木兰县委木兰县人民政府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19年7月16日

木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聚焦营商环境“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加快优化营商环境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服务新面貌,以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任务分工

(一)构建法治环境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1.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治、规则、契约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杜绝遇事简单“摆平”“搞定”。保证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妨碍公正办案,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坚决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探索建立法治保障共同体。(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

2.认真贯彻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建立营商环境联席会议、问题线索移送、容错免责等制度,逐步完善我县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3.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做好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意见。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5.禁止在执法中对市场主体采取“一刀切”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保证安全和质量底线的情况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县直各部门)

6.落实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协会等行业组织调解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7.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肃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担当等问题,对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期限、办而不结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县政法委;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8.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及时处置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政法委,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

9.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拓展涉企法律服务范围,逐步实现相关服务事项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提供法律体验和法律维权服务。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指导律师事务所与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结对服务。(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构建政务环境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10.工业园区要先行先试,用新体制新机制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本着能复制皆复制、能改革皆先行的原则,加大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对标“全市小县中最优”目标,利用木兰县政务服务平台软件、数据、对接的专网系统,在工业园区先行先试,打造木兰县政务服务好环境线上线下新体系,实现打造“全市小县中最优”营商环境的新跨越。(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11.加强政务服务网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标准要求,加强系统功能建设。建设“掌上办”App小程序,实现“网上办”既“掌上办”,重点做好查社保、缴罚款、办理电力等百项便民服务。探索建设综合服务自助终端,实现一台终端自助办身份证、违章缴款、社保、营运车辆等6部门多项业务,达到“就近办”“不打烊”目标。继续升级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对接电力、税务等专网系统,完善身份认证、人脸识别、公共支付、电子印章、数据安全、运维管理等系统功能,支撑线上线下一网运行。(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12.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征求、合理采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税费、补贴等政策信息。组建木兰县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和监督员库,实现全方面智力支持和全角度的监督覆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13.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进一步精简各类审批、证照等事项。推进强区放权改革,及时下放相关权力。梳理并统一各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借鉴“最多跑一次”经验,持续推动流程再造。建立“一把手”体验流程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推广“一址多照”集体登记模式,探索“容缺审批”制度,试行以函代证、先建后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行“一章通办”。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督查”,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编制办事指南汇编,在政务大厅和网上发布。在政务大厅设立总值班,遇到问题协调调动首席代表。建立会商机制,对复杂问题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司法局等县直各部门)

14.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县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构建全县统一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形成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力求更多事项审批“不见面”,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外,基本实现审批及服务事项网上全程办理。坚决打破部门信息壁垒,让各级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按权限免费共享使用政务服务数据。全面推进“掌上办”移动客户端平台建设,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15.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条件,要经合法性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招商成果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对企业投资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提供全程代办、无偿帮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一步压缩企业相关项目审批时间,围绕企业生命周期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16.以实现获得施工许可所需时间处于全市前列为目标,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实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和“承诺即开工”制度。探索实施“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实现营业执照“一证一码”的互通互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及时组织验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17.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简并流程,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处于全市前列。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落实直接取消许可、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者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建立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大幅压缩企业注销时间,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三)构建市场环境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8.对市场主体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设置限制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不断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保障民间资本享受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工信局、县司法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19.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政策层面打通在木兰投资的“堵点”“难点”“痛点”,并参考服务民营企业“六项制度”,建立政府与客商对话沟通常态机制,为投资企业零障碍解决问题,提供高质量服务,营造良好投资氛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

20.加大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21.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以“净地”方式供地。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文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可以采取分散划块、点状分布的方式供应土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22.税务机关要提高税收征管优惠政策透明度,全面推行网上办税服务。规范涉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取消、停征、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精神,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必须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合理调控最低工资标准。简化申请政府补贴的办理流程,提高补贴获得率。(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银监会)

23.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企业要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公用企业和有关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推动大用户直供电,全面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合理核定输配电价,落实电费降价政策。加强公路、航运、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区域异地检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电业局)

24.加快群众创业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推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孵化器落地及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推进我县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改进科研计划管理方式,贯彻落实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支持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推进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和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为导向的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

25.完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发布交易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和企业规模、特定单位开具的证明等作为参与或者评价的条件,不得强制要求中标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民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26.规范市场行为,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活动要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制度。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必须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服务费用要纳入预算,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健全惩戒退出机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四)构建人文环境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7.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完善对相关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深入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兑现、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依法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广项目承诺制试点。完善相关信用标准制度。组织推动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开展信用核查。(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28.加大人力资源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建立并落实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等各类企业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以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等方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对接质量和效率。着力增加住房和高质量教育、医疗资源供给。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

29.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走访企业、并借助主流媒体与市场主体互动沟通。及时回应诉求,帮助解决问题,并建立可检验的意见建议台账,打造尊商、亲商、重商、扶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出“安全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县工商联)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0.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护好原生态宝贵资源,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游、宜老的生态环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绿色低碳环保经济。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等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

31.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

32.坚持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流域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不断改进水环境质量。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实施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行动。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六)构建考核评价保障体系(总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3.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本乡镇、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责任,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窗口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和职责权限制定可检验、可考核的优化营商环境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3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工作方案。明确考核组织实施主体、对象、内容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自检自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重点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组织机构、体系构建、工作机制、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和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考核瞒报、漏报政府失信违诺事项,政府失信违诺清理整治情况;考核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中政策梗阻、流程不优、信息孤岛、投诉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网上政务服务等;考核公职人员勾结“黑中介”整治情况,根据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全县通报。(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35.建立木兰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部门座谈、企业访谈、系统抓取、问卷调查、市民评议等多种方式,对木兰县营商环境开展全面评价。重点对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商务、环保、金融、公安、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承担的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纳税、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包容普惠创新、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市场监管、登记财产、招标投标、获得信贷、政务服务等17项指标进行评价。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调查情况,反映评价指标事项。(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36.建立违反《条例》行为问题线索移送制度,营商环境监督部门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条例》需要追责的,及时向有权做出决定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并及时将追责问责结果反馈营商环境监督部门。(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37.严肃查处违反《条例》和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具体的问题坚持快查快办,对查实的问题坚决纠正、严肃问责,对反面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对履职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发生重大严重违反《条例》和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胁从其违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调查处理,以及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v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营造营商环境良好氛围(总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38.全面开展《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广泛宣传、精准解读、巡回宣讲,并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点内容。(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委党校、县司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9.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正向引导作用,各主流媒体要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成果成效,树立正确导向和“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处处是环境”的大环境意识,人人宣传营商新环境,事事维护营商新环境,处处唱响营商新环境。主流媒体要加强对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情况。(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木兰县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专项组指导、协调、推动作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谋划,担当负责,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二)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省属在木兰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最佳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三)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省属在木兰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协调通畅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优化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认真研究、逐项分解、全面细化相关方案内容,形成工作子方案,明确阶段任务目标、完成时限,形成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

(四)督导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整体工作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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