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领发〔2021〕3号
木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木兰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县内各中省直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木兰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掌握,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木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日
木兰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21年5月·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木兰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木兰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符合木兰县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扩建生产加工型税源项目;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作用突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现代农业、商贸、文旅、康养及推动城市服务功能较大提升的项目。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视具体投资强度及纳税额度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本办法不含矿产及风能、水能、光能开发等项目。
第二条 对符合投资强度及建筑容积率要求的国有土地建设项目,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土地利用县本级净收益40%-100%的企业基础设施补贴扶持,具体扶持额度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条 项目投产后的第一至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额度给予扶持,第四、第五年扶持比例减半。
第四条 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消防、供热、基本养老险除外)免于征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新引进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其高级管理人员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全额用于奖励贡献人。
第六条 技改、扩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按本政策第三条予以扶持;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政策第二条予以扶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七条 新租赁生产用房扶持。在木兰县租赁政府建设标准生产用房的,自签订之日起,给予3年租金扶持;租赁非政府建设的生产用房的一事一议。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依据收购兼并过程中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率给予奖励,同时按本政策第三条予以扶持。
第九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项目引进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补充招商工作经费;对于社会自然人(非公职人员)引进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由木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