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发表日期: 2022-12-13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管理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县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承担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执行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权限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进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税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四条财政部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督办、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保卫、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预算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

度和跨年度平衡的建议。编制县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组织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等工作。组织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对全县各部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提出问责建议。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三)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

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等工作。承担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统发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计划、方式、投诉调处等工作。承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从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务用车定编及审批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国

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等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五)会计和监督股。贯彻实施国家、省会计法规和政

策。承担全县会计人才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代理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管理会计账簿设置工作。承担财政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和有关财政监督工作。

(六)综合管理股。分析和预测全县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承担清理规范公务津贴补贴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协调税务机关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承担县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管理。

(七)预算单位管理股。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相关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城建计划。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指导乡镇财政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指导非金融、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非金融、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管预决算工作。组织落实相关财政金融政策,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指导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政策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李春波    办公电话:0451-57080701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地址:奋斗路财政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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