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发表日期: 2024-04-25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二)将原民族宗教管理局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三)增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行政处罚权、生产经营殡葬用品备案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负责农村敬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优抚政策的制定落实;承担革命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供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保障全县城镇“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居家养老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拟订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村(居)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负责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政策法规;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行政执法和指导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殡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福利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进行经营管理和落实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及残疾职工人员变更的认定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审计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民政统计综合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有关事项,实施少数民族发展专项事业。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管理重大宗教活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相关事务。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办与其合署)

负责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政策性法规文件;负责督办、文件制发、会务组织、秘书事务、信息、文书档案、政务公开、保密、提案和议案办复、年鉴、大事记、史志工作;负责信访、安全工作、老干部、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车辆管理;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负责财务、审计制度执行、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本级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民间组织登记管理。

(二)优抚安置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监督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灾民生活救助,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负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老职工的档案管理审批及生活救济款的发放标准。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有奖募捐、临时救助、福利彩票、拟定社会福利事业规划、指导敬老服务中心工作。

指导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力量开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落实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规定工作;指导居家养老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

1、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培训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县社区建设工作;承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修订行政区域规划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意见;负责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县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地名档案管理;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

3、依法指导全县国内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推进殡葬事务改革;负责组织、协调、查处非法殡仪活动;管理全县少数民族、外国人殡葬事务。

4、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核实工作,负责最低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负责本部门普法、本系统行政执法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负责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原则、办法和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防范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负责人:李维佳   办公电话:0451-57096657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地址:木兰县奋斗路100号政府第二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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