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文化体育局。
(二)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设立出版零售单位审批职责。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农村文化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五)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新闻出版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和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文化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负责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和管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文化体育市场稽查大队、歌舞剧团、电影院、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新华书店、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事业发展;拟定文化、文物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市场准入、农村和社区等电影公共服务、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指导基层电影放映队伍建设、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职责。
(七)负责拟定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和监管工作。
(八)负责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负责拟定全县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重大新闻出版活动。
(十一)负责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拟定新闻出版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对新闻出版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
(十三)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出版物零售单位、印刷企业和音像制品零售、复制、出租经营单位监管;拟定全县“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查处非法出版活动。
(十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五)负责拟定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七)负责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拟定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
(十九)负责拟定全县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体育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体育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重大体育活动。
(二十一)负责推进体育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体育产品生产;指导、管理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拟定体育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体育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负责拟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指导体育市场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各行业、各单位、各乡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组织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二十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县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统筹全县体育竞赛;统筹负责主办县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二十五)负责拟定全县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二十六)负责体育彩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指导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业务工作;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体育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件收发、文件起草、电文、文书、财务、党务、人事、事务、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外事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
1、负责拟定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电影电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2、负责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和管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3、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指导、管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歌舞剧团、电影院、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新华书店、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事业发展;
4、拟定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信息化建设。
5、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市场准入、农村和社区等电影公共服务、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指导基层电影放映队伍建设、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职责。
6、负责拟定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街、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和监管工作。
7、负责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8、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出版物零售单位、印刷企业和音像制品零售、复制、出租经营单位监管。
9、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体育股
1、负责拟定全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体育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县体育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2、负责体育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指导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3、负责指导各行业、各单位、各乡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4、负责统筹规划全县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统筹全县体育竞赛;统筹负责主办县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5、负责拟定全县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6、负责体育彩票监督和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业务工作;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四)文化体育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
1、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2、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涉法涉诉工作,接受和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提案和议案工作。
3、拟定全县“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查处非法出版活动。
4、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负责人:王剑超 联系电话:0451-57089650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