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表日期: 2024-06-17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 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黑龙江省机构 编制工作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木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 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拟订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  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贯彻实施;编制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智慧城管、城市照明、冰雪景观和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实施;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分析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全县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职责。编制住 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 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调整住房保 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 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协调县直相关部门 和乡(镇)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 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和公有住房出售;负责组织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牵头研究制定全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

(四)承担全县城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承担全县物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老旧住宅维修改造工作的统筹谋划及指导协调;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指导乡(镇)物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指导村镇试点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供水行业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县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供水设施的配 套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 质、水量、水压)和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城 市饮用水安全;负责组织推进住宅小区二次加压供水相关工作。

(八)承担排水行业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县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排水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县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许可工作;协调指导城区排涝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九)承担供热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价格调整, 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 负责供热企业供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县供热改革工 作,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政策归集、使用;指导乡(镇)供热管理工作。

(十)承担燃气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燃气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全县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指导乡(镇)燃气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和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对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综合总平面会签;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利用工作。

(十二)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环节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承担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五)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统筹实施和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十六)承担全县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制定重点工程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组织协调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抢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设计建设标准;综合协调县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执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标准、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管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负责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市道路、桥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 施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 理,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城市绿化养护 地方标准规范并执行。承担我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指 导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组织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负责县属公园、镇村公园的管理并进行监督。

(十九)负责市区城乡容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容貌专 项规划,制定全县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户外广告 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十)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 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 施。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各行业养护作业定额以及承办修订劳 动定额标准;负责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 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环卫作业安全 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清扫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 ,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拟订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 管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 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 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相关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 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并定期检查。指导监督城市 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负责数字化城 市管理工作。统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负责数字化 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及相关行政处罚。

(二十三)负责冰雪景观管理。组织冰灯、雪雕设计、制作、展出、开发工作的审查评定与管理。

(二十四)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负责道路桥梁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市政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指导、监督、协调公共设施所属权和管护单位(部门)对设施容貌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十五)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授权的县级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权。

(二十六)负责对乡(镇)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乡(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技术引进及研究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装备的管理。

(二十七)承担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金职责。组织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城市管理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统筹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维护、城市管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征缴工作。

(二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十九)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拟订全县城建类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其他类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非建筑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 同时继续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 办及数据综合统计等工作。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建筑领域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收缴 建筑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工作。

3.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 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与县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指导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两方面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落 实节水工作要求,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 设的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工作,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 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 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监督管 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 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 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水 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 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 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的监督管理。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负责依 法管理全县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参加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监察以及检测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宋喜臣   办公电话:0451-57083758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地址:中心路建设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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