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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9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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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木兰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需要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县政府各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哈尔滨木兰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ulan.gov.cn)予以公开。同时,还通过政务新媒体“多彩木兰”(微信号:gh_8be12c43be78),设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县政务服务大厅,县城内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查阅点:

(1)木兰县档案馆

办公地址:木兰县奋斗路21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办公电话:0451-57095858

(2)木兰县图书馆

办公地址:木兰县中心路与民主二道街交叉口处西行250米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办公电话:13009701550

(3)木兰县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木兰县通江路36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办公电话:0451-57083935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照《条例》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申请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5、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邮寄和当面提交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电话:0451-57083378

电子邮箱:mlxzwgkb@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传真号码:0451-57083959

办公地址:木兰县奋斗路21号335室     联系人:韩雪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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