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政府、县内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兰县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木兰县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提高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哈尔滨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实现秸秆收集、利用最大化和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以“五化”利用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疏堵结合、政策引导、科技支撑,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加快推进农村秸秆燃料化利用,努力提高饲料化利用水平,积极谋划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工业原料化项目,初步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在优先满足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需求的基础上,抓好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
2.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依据秸秆资源种类、产量、区域分布、运输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编制实施方案,避免资源闲置或过度竞争。
3.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和收储运有关方面的扶持力度,引导多元主体投入秸秆综合利用。
4.坚持科技推动、延长链条。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5.坚持健全机制、形成合力。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县、乡、村齐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全民参与、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我县秸秆资源总量为83万吨,可回收总量72.5万吨。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部转化利用,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二、重点领域及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采取机械化翻埋碎混还田、免耕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和秸秆造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2018年,肥料化利用秸秆量达到12.4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7.1%;2019年,肥料化利用秸秆量达到12.83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7.6%,2020年,肥料化利用秸秆量达到16.23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2.3%。
(二)秸秆燃料化利用。加快实施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引进秸秆发电和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扩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试点范围,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18年,秸秆燃料化利用量达到20.8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8.6%;2019年,秸秆燃料化利用量达到34.25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47.2%,到2020年,秸秆燃料化利用量达到36.75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50.6%。
(三)秸秆饲料化利用。在畜牧业基础较好的乡镇、村,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等技术模式,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2018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34.4%;2019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量达到17.65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4.3%,2020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量达到18.93万吨以上,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6.1%。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探索、研究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进程,持续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重点开发引进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集中开展可降解秸秆纸膜、秸秆板材、秸秆造纸、生物基复合材料等多元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高秸秆附加值。
(五)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木耳、蘑菇为重点的食用菌生产,推进其产业化发展,探索、研究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等利用,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发展食用菌利用秸秆基料化0.6万吨,占可回收秸秆总量0.8%。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特点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构建经济实用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网络,进一步培育壮大秸秆收集产业,确保秸秆燃料的收集和储运畅通。
三、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与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其中,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入资金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秸秆还田作业、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新建原料化加工企业等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生物质炉具改造项目采取“政府补贴+农民自筹”的方式进行。
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
1.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深松翻埋还田每亩补贴40元。其中,省级补贴20元;市级补贴10元;县级补贴10元。
2.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补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秸秆处理专用机具实行敞口定额补贴。县级在省级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对秸秆还田离田专用机具(不含动力部分)增加购机补贴;对免耕播种机、玉米穗茎兼收机(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3厘米)、水稻自走式打捆机实行1:1累加补贴;对水稻全喂入收获机加装的秸秆切碎抛洒装置,按照每台3000元标准进行补贴。
3.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对推广玉米比空集条栽培、宽窄行免耕覆盖还田和水稻使用腐熟剂秸秆全量还田的,给予每亩20元补贴。
4.土地休耕项目补贴。对休耕的地块,给予每亩500元补贴。
5.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补贴。按年产0.25万吨需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需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需投资590万元计算,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补贴。其中,年产0.25万吨的,省级补贴35%、市级补贴17.5%、县(区、市)级补贴17.5%;年产1万吨的,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12.5%、县级补贴12.5%;年产2万吨的,省级补贴15%、市级补贴7.5%、县级补贴7.5%。
6.生物质炉具补贴。对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标准计算,由财政补贴70%。其中,省级补贴35%;市级补贴17.5%;县级补贴17.5%。
7.秸秆原料化项目补贴。按照年处理秸秆能力对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项目建设达产后,每新增1吨秸秆处理能力补贴100元。其中,省级补贴50元;市级补贴25元;县补贴25元。同时,对实施秋季秸秆离田整地的,由市级给予每亩20元补贴。
8.无人机购置补贴。2018年秋,每个涉农乡(镇)分别配备1台无人机,用于秸秆禁烧监管。由省级按每台5万元标准进行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农业、发改、畜牧、环保、财政、国土、税务、电力、农机等单位组成。各乡镇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局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秸秆基料化、固化压块工作指导。县农机总站负责秸秆机械化还田、以及离田机械购置相关事宜指导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要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和无人机监测推进工作。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推进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县交通局负责落实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县电力公司负责对从事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企业用电落实农业生产电价政策。金融部门要给予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二)完善扶持政策。依据总体目标任务,分区域分年度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集中力量打好秸秆综合利用三年攻坚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秸秆发电等重大项目实施,做好土地、城乡等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于秸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要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技术支撑。依托科研院所和省市专家组,以县乡两级农机、农技推广部门为平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深入推进秸秆压块技术示范工作,集成创新一批通用型和实用性技术装备,分类型、分地域建立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开展企业与乡村对接秸秆利用技术和装备,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四新”推广应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和秸秆禁烧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和禁烧秸秆的自觉性。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打造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严格考核奖惩。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机总站等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和总体评价,对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秸秆利用率达到规划目标的地方给予表扬,并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秸秆利用率未达到规划目标,以及项目建成后闲置没有达产达效的,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并削减补贴资金。要实行信息上报制度,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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