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公告(已废止)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违法行为,全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严禁使用猎枪、炸药、毒药、地弓、粘网、袖网、套子、电击、烟熏等各种违法手段猎捕和伤害各种野生动物。
二、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树立自觉爱护、保护各种野生动物意识。
三、全县范围内严禁违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出售一般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各类相关证照。
非法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的,由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四、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五、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持有相应许可证及检疫证明。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和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木兰县林业局是我县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调查处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公安、市场、环保、交通、邮政、动植物检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八、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食用、邮寄和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举报。
十、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木兰县公安局110
木兰县森林公安局57096963
木兰县业局57090028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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