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木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哈政规〔2019〕6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努力实现全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2.注重制度衔接。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有救助政策和
残疾儿童实际,精准施策、引导预期、科学统筹,有效衔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助等保障救助制度。
3.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一)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木兰县户籍(或持有木兰县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由各民政办负责认定。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附件)。
多重残疾儿童按其所包含的残疾类别,可申请最高救助标准的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两项或以上叠加申请康复训练项目。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哈市残联定点的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必须是由哈市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的定点机构,并要严格按照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每年度要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由县残联牵头与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在省、哈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组织审核后,由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残联审核并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即其他省、市、县残联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残联商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结算周期为10个月。
(四)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0-6岁残疾儿童救助资金在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解决∶7-10岁全部由县财政解决,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助引导社会捐赠。对低保教助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每月400元,由民政局负责解决。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发改、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民政局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卫健局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哈市残联、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残联联发〔2018〕2号),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发改部门关于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方面的政策,依法依规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扶贫办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认定工作。(二)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文件解读: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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