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16955/2023-0829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日期: | 2018-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木政规〔2018〕1号 | 时效: | 已废止 | ||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溢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木兰县行政区域(不含森工施业区)
二、禁猎期∶全年
三、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公布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监督举报电话木兰县公安局∶110
木兰县林业局∶0451-57080028
木兰县森林公安局∶0451-5709636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木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政策解读: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的解读